一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所需资料(2010年7月1日开始使用): 01、 有效因私护照原件(末页“持照人签名处”需本人签名)签发地为广东省,有效期3个月以上。 如是居住广东省,持外省签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,还需提供以下资料: ①、 在职人员/个体户必须提供广东省签发的居住证复印件 (居住证没有期限的限制;但是新办的居住证需提供早期开始在广东省内居住的相关证明)。 ②、退休人员以现住址所在居委会开出的居住证明代替居住证,指开不了居住证的退休人员。 ③、学生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代替居住证,指开不了居住证的学生。 02、请务必如实填写 【日本国入境签证申请书】 (见附件1)(其签名字迹需与护照签名字迹一致) 03、两张大一寸近三个月内的彩色白底照片 04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面) 05、全家户口本复印件 06、结婚证复印件 07、申请人可携带3亲以内的亲属一同申请签证(3亲以内的亲属人数不限)。 ⑴、申请人本人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: A、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(见附后的样本); B、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; C、证明经济能力的资料: a: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书或在职证明(含年收入); B:存折复印件(能显示过去一年中的存款,名下的存折都可以一起提供;如果只有银行卡的话请出示银行盖章的对账单,余额总数最好能达到10万元); c:房产证复印件(与足够经济能力相应的房产); d:私有汽车行驶证复印件。 (2)、申请人的亲属不需要提供证明经济能力的资料,但要提供除以上资料外(客人根据自身条件来选择资料): 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在职证明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; 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; 学生需提供学校的在学证明或者学生证; 08、三亲以内的亲属关系,由以下途径证明:A户口本;B结婚证;C小孩的出生证明书;D公证机关的公证书。
备注: 1、为对领事馆和申请人负责,申请人所有资料须经本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受理;资料如有不实,或对资料真实性有所怀疑,则有权拒收;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被拒签,将按规定扣取签证服务费¥1500。 2、如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,要求中途撤消签证申请,或申请被领馆终止受理等情况,所有签证资料日本领事馆将不予退回,我司将按规定扣取签证服务费人民币1500/人,其他事项则按《广州市出境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》。 3、出团前我公司收取人民币伍万元/人作为保证金,另外会附上《归国报告书》给客人,请客人在日本航空公司柜台办理回程登机牌时,出示归国报告书并填上登机牌座位号,交给柜台职员代为转寄日本担保公司。保证金在回国5-10个工作日后凭收据和领款人身份证,护照,回程登机牌全额退回。旅客如逾期滞留不归或逾期活动,本公司有权拒绝退回保证金,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客人自负。 4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时间为6个工作日(节假日休息),客人必须提前8个工作日交齐所有资料。 5、日本个人旅游签证必须连同日本的地接服务一起实行套餐式服务,也接受单独的签证申请(价格另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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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日本国驻中国大使馆 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地址: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大厦 TEL:020-83343009(代表)、83343090(领事、签证) FAX:020-83338972(代表)、83883583(领事、签证) 管辖地区:广东省、海南省、福建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
日本大使馆驻北京领事馆 地址:北京市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楼 邮编:100027 电话:010-64106973 传真:010-64106977 e-mail: ryoji@eoj.cn 管辖地区:北京市、天津市、山东省、陕西省、山西省、甘肃省、河南省、河北省、 湖北省、湖南省、青海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
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:中国上海万山路8号 200336 Tel: +86-(21)-5257-4766 fax:+86-(21)-6278-8988 管辖地区:上海市、安徽省、浙江省、江苏省、江西省
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 地 址: 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0号 电 话: 024-2322-7490 紧急电话(日本人的事件、事故、疾病等时) : 13940023370 传 真: 024-2322-2394 邮 编: 110003 紧急联络方式:sykohou@mail.sy.ln.cn 沈阳:辽宁省(除大连市)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
日本国驻重庆总领事馆 地址: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 大都会商厦37楼 邮编:400010 电话:(023)6373-3585 传真:(023)6373-3589 管辖地区:重庆市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
日本国驻大连总领事馆 地址: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 电话:0411-83704077 传真:0411-83704066 管辖地区:大连市
在香港日本國總領事館 地址: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一座46樓及47樓 Tel : (852)2522-1184 Fax : (852)2868-0156 管辖地区: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
三、温馨提示: 1、您所提供的资料越齐全越有利于获得签证,但我公司不能左右签证官的意志使你肯定获得签证。 2、您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,虚假失真的材料将会导致拒签。 3、您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直接递到领事馆,所以所有材料一概不退回。 4、请提供A4纸标准的清晰的材料复印件。 5、“申请时间”为本公司预计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;若遇特殊原因如假期、使馆内部人员调整、签证打印机故障等,则有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;对申请人根据签证预计日期提示,而进行的后续旅程安排所造成的可能经济损失,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6、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,仅做参考而非任何法定承诺,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。 7、如被任何国家拒签过,必须申明,并须书面说明被拒签的时间、地点、原因。 8、出团前我司将收取担保金人民币3-8万元/人(视客人资料而定),申请人如期归国后,金额如数无息退还。 9、5人以上才可以做团队旅游签证。 |